馬渡義夫等2人
立契人:馬渡義夫, 李承運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古文書
紙
昭和十年七月三日
長:25 x 寬:34 (cm)
判決確定證明願
台北市榮町二丁目一番地
原告 蓬萊不動產株式會社
右法定代理人取締役
馬渡義夫
斗六郡斗六街斗六三二八番地
被告 李承運
虎尾郡西螺街西螺九九一番地
參加人 廖溫仁
仝所仝番地
參加人 廖溫進
右兩名法定代理人親權者
廖承丕
右當事者間ノ請支部昭和九年合民第五四號賃借權認定登記株消請右事件ニ付判決確定いタルユト請證明相成度此殿奉願候也
昭和十年七月三日
右參加人代理人
●護士 歐清石
台南地方法院嘉義支部
請中
購置
登錄號:19980010909
本物件為昭和10年(1935)7月3日馬渡義夫等3人判決確定證明,張數1張。「辯護士歐清石」戳印1枚,其餘1枚部祥,共計戳印2處。蓬萊不動產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取締役馬渡義夫,被告李承運、廖溫仁、廖溫進兩名法定代理人親權者為廖承丕。
藏品描述-授權標示: